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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5日 15: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证网
22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没有对国务院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表决,草案将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
在个税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参与审议讨论的委员就个税免征额调高至3000元是否合理、个税征收"按家庭为单位"是否更公平、级次级距调整是否加重中等收入人群负担、如何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税收征管等问题存在争论。有委员认为,此次修订个税法虽然有所突破,但力度较轻,对于减少中低收入人群税负、加大调节贫富差距力度,一审草案还需进一步完善。
3000元免征额之争
严以新委员表示,自2006年以来,个税免征额五年中已经调整了三次,调整的频率较高。为避免两三年后个税免征额又要调整,可考虑将免征额在3000元基础上进一步调高。
金硕仁委员也表示,个人所得税法的免征额调整幅度过低,调整频繁,不够严肃,也缺少前瞻性。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情况是,高收入阶层远远超过了起征点,而大量中低收入阶层在这个起征点附近,工薪阶层是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个税征收没有真正达到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目的。建议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参考点定为4000元,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辖区财政实际情况,最多上下浮动1000元。
谢克昌委员建议,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个税免征额)改为以上一年全国社会平均工资为起点。应兼顾职工平均收入和通胀情况来确定个税免征额,如此,即使存在通胀,个税免征额也将随着社会平均工资增加而逐渐上调,不至于给普通工薪层增加过多负担。此外,这样的修改也有助于减少个税法案的修正次数。
按家庭为单位征收是否合理
金硕仁委员举例,两个三口人之家,一个家庭只有一个人工作,月收入3000元,需要缴个税;而另一个家庭三口人都有工作,每人月工资2000元,不用纳税,显然这种现象不够合理。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的个税变革,已是大势所趋,而且宜早不宜迟。
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20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确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时,已经考虑了纳税人家庭负担因素。比如,此次调整减除费用标准,就是按照每一就业者供养1.93人,测算就业者负担的平均费用支出水平。
徐显明委员认为,不能以家庭为单位纳税原因在于:我国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主体是"公民个人",家庭不是纳税义务主体。如果以家庭为纳税对象,需要先修改宪法。另外,税收不能解决所有收入不公问题。阶层间收入分配不公,主要靠立法,靠调整免征额及完善税率;群体间的收入分配不公,靠社会政策调整;对某个个体的不公,主要靠权利救济途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