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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十一道禁令”看基层“土地监管”之困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7日 20: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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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本报记者 姜建生

  4月21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播出了《十一道禁令管不住“黄帝宫”》,报道中的黄帝故里文化产业项目占地2.8万亩为10年长期规划,项目方在前期没有取得相关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与刘寨镇刘寨村以口头方式协商,擅自开工建设,违法占地237.95亩,而且面对连续十一道禁令置之不理,照样施工。笔者认为,这“十一道禁令”折射出土地监管中的许多困惑。

  首先,基层国土监察部门的日常监管对政府主导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毫无作用。原本,法律给基层国土监察部门的权限足够大,根据栏目提供的信息来看,对于如此之大的违法占地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有明确规定,执法监察者完全可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可以肯定地说,一道禁令就足够了。 尽管基层国土监察部门是“条管”单位,但毕竟端着地方的“饭碗”,行政掣肘使“国土卫士”不得不接受太多的妥协。

  作为基层国土监察部门自身来说,“十一道禁令”似乎强调:我不是不管,我还在管,上级若是查办下来,“不论屡战屡败、还是屡败屡战”反正有战绩可查。对下,则可安慰上访的群众:好歹我是有动作的。受这种“对上忽悠”和“对下欺瞒”伤害最大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

  无效的禁令是对违法者的一种“暗示”:你尽可以违法,因为我已经下了“十一道禁令”了,你还怕这“十二道、十三道禁令”吗?谁又能说这不是执法者与违法者最高层面上的一种默契呢?

  一位长期在基层国土监察部门工作的同志告诉笔者:现在执行的《土地监察暂行规定》是1995年制定的,局限性很多,当务之急就是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章节中,加上行政领导的问责制度和必须移送或上报的渎职自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