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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于体现公平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8日 06: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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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公布,尽管姗姗来迟,还算顺应民心。

  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可以看到,个人所得税法按照“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扣除额提高之后,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专栏)表示,经测算,与2010年相比,合计全年约减少财政收入1200亿元。动辄上千亿元,堪称天文数字,让人们感觉力度很大。而实际上,若从财政收入的税源角度看,201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6.6%,只是个“小税种”。

  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将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左右。”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惠及广大中低收入群体,从这一角度看,此举确有其积极的一面。但笔者认为,仍有不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不足之处,不在于扣税额的高低,也不在于征多征少,关键还在于设计上是否做到公平。受主流声音的影响,针对个税调整问题,人们已陷入一个误区,即官方与民间只纠结于扣税额高低的博弈,却忽视了一个显见的不公。

  我国税收制度所标榜的四项原则中有一个叫税收公平原则,其中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层含义。横向公平,即相同经济条件的纳税人承担等量税收。纵向公平,即不同纳税能力的纳税人承担不同的税收,即纳税能力强者多纳税,纳税能力弱者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不纳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只盯住个人,没有考虑家庭等因素,这样便会形成明显的不公平,而这点反映在工薪阶层尤为明显。一个简单的例子便能使这个不公平一目了然。同样收入、同样人口的两个家庭,会因为挣钱人数的不同而产生纳税的不同。家庭收入同为4000元,一个家庭是两个人挣钱分别是2000元,按照新的扣税额,这个家庭就免于纳税;另一个家庭如果只是一个人收入4000元,便需要为高出税收门槛的部分纳税。

  个人所得税一般有分类制、综合制等形式,我国采取的是分类制,即对不同来源的收入采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征纳方法。这种制度优点在于简单易操作,征收成本低。也正是因为过于简单,一刀切的做法根本不去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健康状况、抚养人多少、住房、养老等个体差异,使税收公平原则难以体现。

  尽管官方表示调整后能减少中低收入纳税人群,先不说通胀和收入增加的动态因素会使新定的扣税额很快就面临调整的尴尬,而分类所得税制天然的缺陷———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税负能力,会造成收入来源丰富不在法定范围内而综合收入高的富人群体却可以缴纳较少的税甚至可以不缴税,而综合收入较少、来源比较常规和单一的工薪阶层反而要缴纳更多的税款。

  所以,对广大纳税人切身利益负责,应当更全面地思考和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限于篇幅,在此仅以国际较为通行做法为样本,看有无可借鉴之处。

  以美国为例,虽然美国税法上同样不以家庭为课税单位,但在扣除额方面会考虑家庭成员、被抚养人等问题。比如对共同申报的配偶以及每个被抚养人都可以个别主张额外扣除额。同时,通过各种有利于中低收入者的扣除和减免甚至退税制度,达到调节收入差距、缩小贫富差别的目的,使高收入者成为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

  在我国香港地区,薪俸税与内地个人所得税相类似,但规定更为细致。以一个完整财政年度为例,个人免税额108000元(港币,下同),已婚人士免税额216000元,子女免税额第一及第二名子女每位30000元,第三至第九名子女每位15000元,供养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30000元,单亲人士免税额108000元,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30000元,伤残受养人免税额60000元……而且,在香港还有一些扣除项目是我们所没有的,像每年个人进修开支、居所贷款利息、长者住宿照顾开支、认可的慈善捐款等。

  成熟的经验有很多,税收设计者应当是了然于胸的,却抱残守缺,只在扣税额上讨价还价而不作更为彻底的改革,实在是大不该。作为一个纳税人,笔者希望在个税设计上能有所突破,使我们税收制度的公平原则能在个人所得税上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