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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公布 个体户管理费被取消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9日 09: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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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条例公布 个体户管理费被取消

  放宽个体户经营范围,从业人员人数不再受限制

  摘要:《个体工商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据新华社电《个体工商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国务院日前发布的《条例》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还规定,登记机关在办理年度验照时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条例》取消了这一限制。此外,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中,“从业人数”一项也被取消了。

  《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的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条例》放宽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只要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就应当依法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