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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民生新规今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1日 07: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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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记者 彭晓玲 朱国荣

  醉驾列入《刑法》,饭店、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应再设“吸烟区”

  醉驾最高可处6个月拘役,公职人员醉驾可能被开除;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禁用面粉增白剂……从5月1日起,一批新的民生法规将开始正式实施。

  室内公共场所禁烟

  上海市卫生局昨天透露,卫生部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今起实施,这意味着“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新规定将正式生效。卫生部监督局环境卫生处处长谢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实施细则生效后,可以理解为今后饭店、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应再设“吸烟区”。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根据该细则,公共场所具体包括宾馆、饭店、酒吧、影剧院、游艺厅(室)、公园、展览馆、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28个场所。

  公职人员醉驾可能被开除

  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将醉驾列入《刑法》的处罚正式施行,酒后驾车将付出更大代价:最高处6个月拘役,如果公务员、警察、教师等醉驾,还可能开除公职。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于5月1日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食品安全犯罪将重罚

  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大,删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意味着食品安全犯罪最低也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对于罚金,没有规定数额上限。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面粉生产全面“禁白”

  卫生部、商务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公告,自5月1日起,禁止在面粉生产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等增白剂,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