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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3日 22:0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CCTV-经济与法
2010年,云南省玉溪市一家4s店的财务人员,来到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报案说,一名姓曾的职员拿走了给车主办理牌照的4万多元钱,现在不知去向。犯罪嫌疑人曾某1988年出生,非常年轻。
民警:都反映这个人比较那个,很内向,然后也很,工作也挺认真的,是这样一个人。根本就是说,不敢想到他会犯罪,或者把别人的钱拿来做什么。
就在民警四处寻找犯罪嫌疑人曾某的时候,第二天,曾某在表姐的带领下来到红塔分局投案自首,并承认了侵占4s店公款的事情。
曾某: 他们问我说,这个钱我拿去什么地方了,我都说这个钱汇给这个纳艳丹。
曾某交代纳艳丹是他的女朋友,这起职务侵占案件的数额不大,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虽然如此顺利,但是,玉溪市红塔区公安局却提出不能这样结案。
民警:这个案子我要求经侦大队不要随便结案,不要草率结案,就是要把后边这个钱的去向,到底有没有这个人,要查清楚,这钱他说真话,还是说假话,对不对,那他这个钱必须追回来,把经济损失挽回回来,这个达到呢,这个案子达到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双丰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