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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总工会:南方航空海南公司突击裁员严重违法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4日 08: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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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海口5月3日电(记者宁远)本网今天报道《“曲线开除”35名老员工?南方航空被斥“没良心”》在社会各界引广泛关注,那么南方航空海南公司以“不签合同就下岗”等带有强制性手段的方式,将该公司的临时工转移给劳务公司,身份变为劳务派遣工的做法是否违规?

  海南省总工会在有关此事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南方航空海南公司以这种方式突击裁员以规避自己本应承担的责任,严重违反劳动法。

  南方航空海南公司突击裁员严重违法

  据悉,从2007年11月14日起,海南省总工会就不断接到南方航空海南公司职工的来访和投诉,反映该公司突击裁员,强迫员工与其他公司重签劳动合同,规避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要请求省总工会出面予以制止,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海南省总工会针对此事作出的一份报告称,这是一场由公司操作的大规模裁员行为。但是,按照劳动部“为指导用人单位正确行使裁减人员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用人单位裁员的法定条件是:

  “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

  而其法定程序则是:

  1、“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裁员名单、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案》和工会、全体职工的意见;

  5、正式公布并办理手续,出具书面证明。

  报告指出,按照上述规定,南航海南公司并没有达到法定条件,也没有履行法定程序。

  此外,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分无条件解除与有条件解除两种。无条件解除即该法第25条规定的三种情形;而有条件解除是指不仅需要发给经济补偿,而且必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如该法第24、26、27条所列)。南航海南公司的突击裁员行为(突然出台,只给劳动者短短几天时间决定),也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劳动法》1994年正式颁布之时,我国政府已郑重宣布: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今后不再有临时工、固定工之分。但是,该公司却将临时工的称谓,沿用至今。

  可以讨价还价,不能强买强卖

  报告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是商品,因此,可以讨价还价,不能强买强卖,须由买卖双方在平等的前提下协商共决。考虑到南航公司应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属于全体职工。依照“厂务公开”的原则和相应规定,其职工代表大会制应已建立,并应在本案的重大决策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种情况应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按照签订集体合同的操作程序,组织职工代表与该公司行政展开裁员谈判,张榜公布谈判结果(裁员单项集体合同草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报省人事劳动厅无异议后实施;以创新思维,实事求是地解决好裁员问题——既考虑到企业的利益,又确保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的落实;既考虑到眼前企业个案,又为劳资关系的长远(全社会)布局;在实践中维护劳动法律、法规的尊严,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不断完善和提高工会履行法定职责的手段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