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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勇:个税改革不能走极端路线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4日 18:5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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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的公平和效率是“鱼与熊掌”,同时追求极端公平和极端效率的设想,现实中几无操作可能

  【财新网】 (记者 王长勇) 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集社会公众意见。清华大学李稻葵(微博专栏)教授近日撰文提出,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弱智”,因而“必须全面系统改革”。

  李稻葵教授所提全面系统改革,实际是择取了美国和俄罗斯两国个税制度之精要,试图同时达到极端公平和极端效率的理想状态。但是,这两种个税制度,恰是世界上个税公平和效率的两种极端模式的代表,其优点和缺陷都同样鲜明。若期望同时求得极端公平和极端效率,现实中几乎毫无操作可能。

  李文赞成统一居民所有收入的综合计征(包括劳动所得、资本所得等)、并以家庭为单位的模式,这实际就是美国个税制度的重要特征,特点是以公平为首要目标,但它极为复杂、征收缴纳成本高昂。但李文又批驳纳税成本高昂不可取,则显得顾此失彼。

  此外,李文又赞扬俄罗斯等国的个税改革,即单一税模式,该制度的特点是对所有收入划定一个税率,征管效率极高,但没有考虑税收“量能负担”的公平原则。

  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分率的征收制度,个人所得分11类。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其他所得,比如稿酬、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等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超额累进税率对收入分配有一定调节作用,但收入没有汇总,并以个人为单位征收,使调节功能大打折扣。按比例税率征收则毫无调节功能,以简单、高效、实用主义为导向,充分体现了效率原则,公平性无从谈起。

  2003年,中国开始新一轮税制改革,提出要“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两种模式选择,综合征收是实现“量能负担”的前提,有利于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而分类征收则有利于效率。社会公众希望税收能更加公平,而政府财税部门倾向选择征管更有效率的模式。

  考察综合征收及公平性,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模式非常典型。其特点是以家庭为单位综合征收,将公平作为首要原则。除对各种所得进行综合征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外,有不同的税前扣除,扣除充分考虑了取得收入花费的成本和代价,如交通费、培训费、医疗费等,还考虑了家庭的不同情况,如家庭结构、婚姻状况、子女人数和赡养人口等。

  这种税制,美国财税官员却劝告中国同行千万别学。美国参议院财经委员会前主席Daniel Patrick Moynihan就曾感叹,税法已经变得除税务专家以外,其他人几乎不可理解。

  美国国内收入署是负责征收联邦所得税的机构,使用约480多种纳税申报表,出版280多种说明表,又用几千页的篇幅来解释这些表格。国内收入署每年向纳税人发放的80亿页表格和指导说明,首尾相连可以绕地球28圈。

  钱颖一(专栏)、麦金农等中外学者也曾提出,中国没有美国那样沉重的历史包袱,个税制度改革可以更多借鉴单一税的思路。单一税制体现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简化征管的思想,基本原则是向效率倾斜。

  2001年,俄罗斯开始实行单一税制,对居民纳税人的绝大部分收入实行13%的单一税率。爱沙尼亚、罗马尼亚等中东欧国家也先后实施了具有单一税性质的改革。香港地区的税制也具有单一税的特点。

  美国政府和纳税人对繁琐的综合税制深感头痛时,俄罗斯的单一税制也带来了收入差距的扩大,因此受到质疑和批评。目前,世界各国的税制改革总趋势是由复杂趋向简单。近几年,美国税改的价值天平已向效率、简便倾斜。

  中国在引入新型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时,专家建议应吸收其他国家现行制度的优点,摈弃其短处。

  税法的公平和效率是“鱼与熊掌”,税制的设计总是要在公平与效率之间作出权衡,但不管怎样,促进税制公平应是税法的首要原则。税法的复杂化是税收民主与公平的代价。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正走到十字路口,是效仿美国的综合税制,还是步俄罗斯后尘实行单一税制?前者考验政府的能力,后者直接挑战普遍民众的神经。而无论如何选择,那种将美俄两国个税公平、效率优势完美结合的意愿,只能是纸上谈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