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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允许单位自筹资金建公租房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5日 14:4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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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政府批准 单位可自筹资金建公租房

  本报讯(记者 林雪萍)记者近日从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厦门新建公租房今年8月底将全面开工,且今后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厦门市政府批准,可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厦门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中明确,通过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解决厦门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并逐步改善厦门本市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满足上述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

  据悉,2011年,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4万套的目标任务,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为1.95万套(间),其中厦门市本级占全市任务总量40%以上。

  公租房将配备食堂

  《意见》规定,厦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选址将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尽量安排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可以选择在城市周边地区,集中成片建设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城市综合体,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同步完善,公共服务延伸覆盖,城市公交全天候到达。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总平面布局要满足城市规划的相关要求,配套商业用房、食堂、文化活动室等便民设施。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区的规模,在居住区内设置直接为住户服务的社区办公、物业管理用房和棋牌室、健身房等活动场所。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底层架空层高度应在3.6米以上,作为住户公共活动场所,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根据发展需要,公共租赁住房要配备一定的机动车位和非机动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意见》还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分为住宅类、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住宅类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就业职工。为有利于房源的灵活利用,部分宿舍类房源可按住宅类设计,供多人居住,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公用。住宅类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套型面积按以下标准控制:一房型45平方米,二房型60平方米(高层建筑66平方米);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套型面积为30平方米(高层建筑33平方米);以居室为单位供多人居住的单元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但单元内居室不得超过4个,单元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内外装修及景观绿化设计应遵循经济、适用、宜居和环保的原则,一次装修到位。

  新建公租房8月底前全面开工

  《意见》称,今年厦门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在8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将大力支持,而且将开辟绿色通道。

  自3月15日起,年度出让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按照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通过集中配建等方式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扣除拆迁安置房后,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及周边,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统筹规划,引导各类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设施用地应安排不低于3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经厦门市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集中建设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

  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厦门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所建住房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后,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调配,权属不变。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户型、面积及租金标准应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备并接受监督。

  公租房租期不超5年,可续租

  《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租期一般不超过5年。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意见》还强化了公租房的退出管理,退出的房源重新安排,确保用于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型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确保以租养房。租金具体标准由厦门市国土房产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提出,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