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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利华散布涨价信息被罚两百万元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7日 08:3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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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发改委提供的信息,针对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3月下旬多次接受采访发表日化产品涨价言论,并引起部分城市出现抢购日化产品现象的问题,国家发改委责成上海市物价局对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的行为依法开展检查,并约谈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负责人,依法要求其在接受检查期间暂缓原定4月1日执行的调价计划。上海市物价局在进行相关调查后,决定对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作出2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悉,这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针对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开出的首张高额罚单。

  据调查,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今年3月向各大超市发出调价函,通知联合利华品牌部分日化产品4月1日起涨价。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自3月21日开始,多次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发表“日化行业进入涨价周期”、“不排除第二次涨价的可能性”等言论。2010年联合利华洗发类、洗肤类、衣物洗涤类产品分别占到12%、12.6%、15.2%的市场份额,对市场价格有较大的影响力。因此,上述言行导致日化产品涨价的信息广泛传播,增强了消费者涨价预期,引发部分城市发生日化产品抢购,个别超市联合利华的产品日销售额超过正常时期的几倍甚至十几倍,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但考虑到该公司在约谈后即公开宣布暂停调价并向消费者致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市物价局决定对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作出2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日化产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但经营者调整价格的行为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不得恶意发布涨价信息试探市场反应,与竞争对手默契串通协同涨价。

  国家发改委提醒所有经营者,特别是占市场份额较多、在行业内影响较大的企业,要切实引以为戒,增强价格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严格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自觉杜绝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价格违法行为。

  又电 国家发改委日前派出调查组,对康师傅公司调整方便面价格行为进行了调查。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通报了这次调查的情况。

  据介绍,3月27日,国家发改委约谈康师傅公司后,该公司主动配合国家稳定物价的调控政策,暂缓原定于4月1日执行的调价计划。为准确掌握方便面生产成本和价格变化情况,国家发改委3月30日开始对康师傅公司展开了调查。调查发现,康师傅公司在方便面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优势地位,2010年容器面销售额全国占比达到69%,开心桶销售额全国占比达到73.6%;2010年下半年以来,受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方便面生产成本有所上涨,盈利有所下降,但2010年平均净利率为13.2%,2011年1月份净利率仍有10.1%,在业内属于较高水平。2011年3月中旬,康师傅公司计划调整部分容器面价格,同时增加部分原料(肉粒加倍或面饼克重稍许增加),开心桶出厂价调价幅度为12.6%。据此测算,开心桶单桶生产成本环比将上涨8.4%,净利率将达到14.3%,比调价前净利率高出4.2个百分点,比2010年平均净利率高出1.1个百分点。调查结果表明,康师傅公司作为具有市场优势地位、在行业内影响较大的企业,其调价幅度相对过高,是不妥当的。为此,国家发改委已经对康师傅公司予以了提醒告诫。

  什么叫散布涨价信息,相关价格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链接)

  我国价格法律法规对散布涨价信息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