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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扩大券商自营范围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8日 04: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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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八种证券,可投资包括“新三板”在内的非上市公司股权

  中国证监会于5月6日晚公布了三份文件,包括《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分别对券商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与股指期货,以及信披违规的行政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券商可设自营业务子公司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简称《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行。所谓券商自营业务,即券商用自有资金从事金融产品投资并获取收益的业务。

  《规定》扩大了券商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以“清单”的方式,列明了券商自营可投资的三类品种:第一类是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第二类是包括国债、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在内的8种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证券;第三类是依法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一券商自营部负责人介绍,相比目前可投资范围,此次的“三大类投资范围”新增了对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也就是俗称的‘新三板(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今年,“新三板”扩容的改革方案将正式推出。

  《规定》还放宽了自营业务牌照的取得资格——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专职自营业务的子公司。而到目前为止,自营业务在证券公司内部都只是以部门的形式设立的,如设立子公司,将可实行财务、核算上的独立。

  而券商在设立自营子公司后,子公司可以从事“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

  对此,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清单”以外的金融产品,一般结构较为复杂或不属于传统证券,对这类产品,《规定》要求有意愿且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进行投资,以实现风险隔离。

  但是,上述子公司的券商必须具备自营资格。同时,《规定》明确,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必须实行法人隔离,禁止证券公司为从事其他金融产品投资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以防止子公司的风险传递给证券公司。在计算证券公司净资本时,对其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按100%的比例扣减。

  新增保荐人为信披义务人

  同日,证监会还正式发布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简称《认定规则》)。这次发布的正式文件与2010年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增加了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

  《认定规则》明确,在信披中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未勤勉尽责,或出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证监会依法认定其责任和予以行政处罚。

  “证监会对追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执业的法律责任高度重视,一旦发现信息披露案件中涉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负有责任的,证监会将严格依法处理,决不姑息。”5月6日下午,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媒体见面会上说道。

  该负责人表示,随着《认定规则》的出台,证监会将进一步规范信披违法行为责任认定工作,加大力度打击各种信披违法行为。

  另外,对于上市公司“董监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责任认定将使用“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原则,即指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