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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氯丁橡胶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9日 15: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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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5月9日,应国内氯丁橡胶产业申请,商务部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英文名称:Chloroprene Rubber)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经调查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氯丁橡胶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商务部决定自2011年5月10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0024910,40024990。

  商务部于2005年5月10日发布2005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