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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载社会责任 支持灾区重建 央行累计为地震灾区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超过千亿元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1日 07:3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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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牛娟娟

  本报北京5月10日讯 记者牛娟娟报道 记者今天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自“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总体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支持灾区人民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据央行初步统计,截至2011年3月末,人民银行通过再贷款调剂及再贷款利率优惠、实施差别准备金率和农村信用社专项票据兑付等手段,累计为灾区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超过千亿元。

  数据显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四川、甘肃、陕西3个重灾省累计发放灾后重建贷款4525亿元,贷款余额2943亿元。其中,累计向103.03万户农户发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230.83亿元,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地震灾区农房恢复重建工作按期完成。

  截至2011年3月末,3省灾区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3.1万亿元,同比增长28.83%;人民币贷款余额1.95万亿元,同比增长23.7%,比同期全国存贷款平均增幅分别高10.85个和7.51个百分点。其中,3省灾区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存款余额4928亿元,同比增长32.6%;人民币贷款余额3222.91亿元,同比增长35.24%,比同期全国存贷款平均增幅分别高14.62个和19.01个百分点。灾区金融服务功能基本恢复,灾区存贷款增长情况基本恢复到灾前正常水平。

  截至2011年4月末,全国通过国库系统共划拨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支出2300亿元,其中,中央级343亿元,地方级1957亿元。

  此外,2010年以来,人民银行10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共计5个百分点,而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未作上调。目前,汶川地震一般灾区、重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分别为10%和9%,比目前大型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分别低10.5和11.5个百分点;与其适用的正常存款准备金率水平相比,少缴存款准备金约80亿元。对已办理特种存款且支持灾后重建资金不足的灾区金融机构,允许其提前支取在人民银行的特种存款,并按其实际持有期限对应的特种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增加其信贷资金来源。截至2011年4月末,灾区金融机构累计提前支取特种存款2000万元。同时,适当简化灾区农村信用社专项票据兑付程序,加快票据兑付进度。截至2010年末,对汶川地震灾区237个县(市)农村信用社兑付专项票据114亿元,对支持农村信用社扩大灾后恢复重建的信贷投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支持灾区住房重建,人民银行制定了汶川地震灾区住房信贷优惠政策,并指导受灾三省分支机构根据灾后重建有关政策规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将灾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降低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下调为10%;要求各商业银行对政府组织的住宅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对国家确定的重灾区的普通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

  数据还显示,自地震发生后至2011年3月末,共有36家受灾企业和27家承担灾后重建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3819.7亿元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对于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