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财经资讯 >

农发行规范粮油龙头加工企业贷款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2日 06: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金融时报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记者 张正华

  本报讯 记者张正华报道 农发行日前下发了《关于规范粮油龙头加工企业同时使用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和准政策性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规范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同时使用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粮油准政策性贷款两类贷款的管理工作,以更好地服务客户,防控贷款风险。

  通知要求,各级行要严格把握同时使用两类贷款企业的准入。凡是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正常经营的原材料采购符合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条件的,应通过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予以支持。对给予一定额度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仍不能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企业,可以给予一定量的准政策性贷款支持,同时使用两种性质的贷款。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同时使用两类贷款应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之一:一是企业原材料采购的旺季特征明显,发放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后仍不能满足企业原材料季节性集中储备的资金需求,可发放收购贷款;二是企业承担一定调控任务的粮油调入或发放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仍不能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从农发行开户企业调入的粮油,可发放调销贷款。同时,要结合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的常年加工量、经营计划和原材料价格,并参考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测算参考办法,确定营运资金,作为核定同时使用两类贷款的依据。

  通知还明确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回笼货款周转使用和准政策性贷款的收回。由于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管理,企业销售回笼货款在贷款期限内可以周转使用;粮食准政策性贷款实行购贷销还的管理办法,企业销售回笼货款必须归还贷款。为规范同时使用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和准政策性贷款的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销售回笼货款操作和管理,允许企业销售货款回笼到农发行账户后,可直接用于企业原材料采购和正常费用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