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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未明码标价每套罚款5000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3日 07: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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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周宇)昨天记者从国家发改委获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已开始,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每套将处5000元罚款。

  全国“拉网式排查”

  国家发改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事先提醒告诫,防范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发生。同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指导,包括销售商品房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申报价格和“一套一标”的办法等。此后要集中人力和时间,迅速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本地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销售的商品房,实行拉网式排查,确保每个新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每个正对外公开发售的楼盘、每套出售的新建商品房都检查到位,无一遗漏,不留空白。

  检查重点共九项

  此次检查的重点有九项,包括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以标明的费用;违反公平、公开、自愿选择原则,单独或者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价格欺诈依法严惩

  国家发改委同时明确,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严惩和公开曝光。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每套处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通过严厉惩处,切实保障《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