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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征求意见稿 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4日 09: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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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昨晚下发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此举意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有关发挥资本市场促进企业重组作用的要求,规范引导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活动,支持并购融资,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借壳上市的制度。

  针对《征求意见稿》中最受关注的问题,证监会还做出了权威解读。

  >>关注一规范引导借壳上市

  《征求意见稿》从借壳上市的监管范围、监管条件以及监管方式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

  首先在监管范围方面,对借壳上市进行了明确界定,即: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交易行为。

  其次,在监管条件方面,从三个方面明确借壳上市的监管条件。一是要求拟借壳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二是要求借壳上市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证监会有关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三是要求借壳上市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借壳上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在监管方式上,强化了财务顾问对实施借壳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要求财务顾问对借壳上市完成后的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限自证监会核准之日起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并在各年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公告。

  【证监会解读】

  《征求意见稿》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监管理念和经验,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统筹考虑适用范围的适当性、监管标准的适度性,进一步规范、引导借壳上市行为,明确规定借壳上市的监管范围、监管条件和监管方式,有利于遏制市场绩差股投机炒作和内幕交易等问题,有利于统筹平衡借壳上市与IPO的监管效率,有利于市场化退市机制改革的推进和出台。

  >>关注二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

  《征求意见稿》在《重组办法》第五章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为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同时明确规定,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证监会解读】

  《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准和条件进行了补充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有利于降低重组成本,提高重组效率,有利于优势上市公司进行行业深度整合和产业升级,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关注三支持并购重组配套融资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该规定将适用于为提高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整合绩效而支付部分对价和补充流动资金等用途,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配套资金的上市公司再融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同时,还修改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须分开操作的相关限制性规定。

  【证监会解读】

  《征求意见稿》允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配套融资同步操作,解除了相关二者分开操作的政策限制,实现一次受理,一次核准,有利于上市公司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有利于减少并购重组审核环节,有利于提高并购重组的市场效率。为进一步探索通过发行股份、债券、可转换债等方式拓宽并购融资渠道,不断创新和丰富并购融资工具开辟了通道。

  记者 敖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