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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或能还民间借贷本来面目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4日 11:2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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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勇,杨晶晶

  记者在采访时发现,许多浙商对吴英案格外关注,因为他们正面临着现实问题:如何面对浙江目前遍地都是的“非法吸储”与“高利贷现象”。

  更何况,经济环境已经呈现出了一定的紧缩现象、宏观调空政策频出、银行信贷骤然收紧,民间集资进入又一个高峰期。在民营企业发达、民间借贷活跃的浙江,如果“从严”界定非法借贷,其涉及面必然很广,这样的界定无疑会让很多资金紧张的中小民营企业雪上加霜。

  历史上曾有一个罪名和非法集资罪如出一辙——20多年前《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所谓“投机倒把罪”是指违反金融、外汇、金银、物质、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金融和工商活动,破坏国家金融和市场管理,扰乱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在那个年代,一个农民如把自己家养的鸡下的蛋拿到城市里去卖,都要被定为是投机倒把。在民营经济萌芽的温州,最先开始闯市场的八位私营企业主被冠以“投机倒把罪”,“八大王”被列为重大经济犯罪分子,并成为全国的打击对象,抓的抓,逃的逃。

  在当时,由于投机倒把罪的行为内容过于庞杂,所以变成当时《刑法》的三大“口袋罪”之一,在经济领域里,有“投机倒把是个筐,什么罪都可往里装”的说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八大王”也最终给予平反,他们所摊上的“投机倒把罪”已经在1997年3月从《刑法》修订案中删除,经济犯罪中不再有“投机倒把罪”这一罪名。2008年1月23日,适用了20年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也“寿终正寝”,被宣布失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经济学家李曙光认为目前的金融游戏规则比较僵化,没有适应民间融资的需求。当然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需要着手制定民间借贷法律规范。

  业内人士也认为,如果政府能够提前介入,起码能够建立官方与民间共同认可的合法秩序,也许还可以在江浙等地培育出高效的现代钱庄,而不会在每次经济周期过后留下一地鸡毛。而从法律层面上讲,原来对民间融资市场构成犯罪的,法律上主要是使用《刑法》进行限制和打击。在对整个民间融资市场的监管上,应该采取刑法和民事、商事结合起来处理,某种程度上,这是为民间借贷除罪,还民间资本以本来面目和自由,可以使得民间借贷从非法走向合法,从地下走地上,从而逐渐纳入法制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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