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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重组规则”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5日 13: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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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经记者 赵阳戈

  为规范引导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活动,支持并购融资,中国证监会于5月13日公布了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中共涉及了9项修改,其中较重要的是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除此之外,意见稿还在《重组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第二、三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前款第(二)至(六)项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在《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等。

  证监会表示,将于2011年5月28日前收集各方意见和建议,所涉及到的《重组办法》等将根据此决定做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