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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商品房开盘前5天须公开价格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6日 07: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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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报记者 鲁勋

  江苏省物价局昨天下发了该省近日出台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要求开发商除严格执行“一套一标”外,还必须在开盘前5天公开全部房源价格,以前藏着掖着的“打折”举措也必须在现场明示。这被该市业内视为物价部门“更为严厉”的约束手段。据了解,该细则将从5月30日起正式执行。

  此前不少楼盘,不到开盘前最后一刻,都不公开即将推出的房源价格。尤其是在严厉的调控之下,开发商对各自的定价策略更是讳莫如深。但根据该细则,已经取得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经营者,要在正式销售5日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申报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该省细则再次强调,在销售现场必须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除了标明总价、单价外,商品房经营者还应当明确标示楼盘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等。

  值得注意的是,以前开发商“随行就市”制定的“打折”措施,此次也被要求明确标示。该细则要求,开发商须在销售现场明示所售楼盘的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该省要求,所有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即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该成交价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进户门、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该细则要求商品房销售还必须公示代收费项目,如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据了解,该省此次对房地产广告可能对购房者产生误导的情形进行了规范,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