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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二手房经适房也要一套一标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7日 12: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汉网-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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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符樱 通讯员 沈佳) 不仅是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的销售,也要实行明码标价,一套一标。昨日,省物价局公布我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20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发改委规定,本月起,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省物价局此次根据我省具体“省情”,出台了实施细则。其中明确规定,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均需明码标价;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也要参照该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物价部门表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一套一标,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此外,商品房在销售中,降价、打折的,应标明优惠幅度和折扣率,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和优惠方式,如有多项优惠措施,应标明能否同时享有;上调价格应重新申报。

  此外,开发商、中介机构等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能在房价外收取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用,也不能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及中介服务机构,向购房者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或其他预付费。

  物价部门强调,商品房销售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的,每套处5000元罚款,相关企业如有价格欺诈行为,最高可罚款50万元或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卖二手房要公布房龄

  根据最新细则,我省中介机构卖二手房时,不仅要明码标价,还应公布二手房房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情况等信息。省物价部门还发布了统一格式的《湖北省商品房销(预)售明码标价基础信息公示牌》、《湖北省单套商品房销售价格一览表》,要求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按格式要求标示各项与房价密切相关的内容,包括楼盘的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等。

  ◆不能囤房捂盘

  房源需一次全公开

  囤房不售、对外宣称已卖完;先卖房型差的房子,好房子先留存……是一些开发商过去惯用的捂盘手段,往往会变相抬高房价。今后,这些伎俩将被严打。

  物价部门表示,根据实施细则,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商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于已卖出的商品房,开发商也要明确注明;如同时标示有价格的,还要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

  ◆宣传单所标房价要真实

  在满街派送的广告宣传单上,模糊标注个“起步价”、“最低价”;在售楼现场,却以好房型、好朝向等理由,给商品房标出高价。这种“忽悠”手段,开发商、房产中介等也不能再用了。

  物价部门昨表示,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在广告宣传过程中,不得向购房者传达虚假、夸大、不真实的价格信息或隐瞒价格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