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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7日 14: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上海证券报
高报价仍难避免,处罚规定尚缺失
⊙记者 朱楠 ○编辑 阮奇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上海市发改委昨日公布“一房一价”执行细则,明确包括一、二手房在内的商品房均须明码标价。
业内人士认为,上海细则与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一房一价”规定并无太大差别,但在定价和处罚方面的缺失,使得人为的高报价仍不可避免,细则执行效果有待观察。
上海细则共11条,规定凡在上海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且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也须参照执行。
通知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确标示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包括: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预售许可证编号或房地产权证编号、楼盘总建筑面积、当期销售房源情况、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房屋类型、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等;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此外,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商品房价格及其他相关因素,包括每套商品房的编号、销售状态、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暂测或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是否包含车位、房屋总价和建筑面积单价;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采用价外馈赠方式的,应如实标明赠品的品名、数量等内容;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编号、销售状态、面积和销售总价。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第八条特别提出,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从上海细则来看,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一房一价”规定并无太大差别。知名财经评论员叶檀认为,地方细则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如何定价,以及一旦违法该如何惩处,有补充性措施出台才能完善整个“一房一价”体系。“人为的高报价格仍不可避免,开发商在定价时还是有一定的上限空间。而购房者最渴望的是购买到性价比高的房产,在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有相关部门为其维权,但目前看来‘一房一价’体系还是难以达到。”叶檀表示。
21世纪不动产上海区域分析师黄河滔认为,上海细则与北京细则基本相似,对楼市的影响关键还是看执行,然而从北京近期的楼市情况来看,“一房一价”起到的规范效果并不理想。需要正视的是,限贷、限购政策下,近两月楼市成交量仍在稳步攀升,表明购房需求仍大量存在,即使严格执行“一房一价”也只是在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方面有所进步,要想稳定房价还需在供求关系上做文章。
同时黄河滔表示,要在二手房市场执行“一房一价”更难,因为二手房挂牌价格与成交价本身具有一定浮动空间,尽管中介获取的买卖房源都进行了网上备案,但最终成交由买卖双方议定,细则对二手房市场交易影响不会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