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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201秒内被跨省盗刷12万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9日 07: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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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环诉讼:持卡人告银行获全额赔付,银行起诉刷卡商户也赢了官司

  通讯员 吴玲 范黎红 晨报记者 罗剑华

  2007年7月25日20时前后,家住上海的高先生手机频繁响起短信铃声。他起先并没在意,可几乎每隔几十秒钟就一条的短信,让他着实感到烦躁。高先生取出手机一一查阅收到的短信,手机屏上的信息让他大吃一惊:自己的一张信用卡被刷掉12万元。

  [怪事]人和卡都在沪却现跨省巨额消费

  高先生收到的短信,均来自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短信平台,内容显示他所持有的中行长城信用卡,刚刚在福建省安溪县境内刷卡消费,一共是七笔,总金额高达12万元。

  看到短信后,高先生急忙寻找自己那张1997年申领的信用卡。离奇的是,信用卡明明在身边,怎么可能会在福建被用来刷卡消费呢?高先生随即拨打中国银行的服务电话进行查询,结果证实,他所收到的短信属实。这意味着,连同之前他存在卡中的数万元存款,这张授信额度为3万元的信用卡,已经被人恶意刷爆。

  [查明]有人用“伪卡”恶意盗刷巨款

  中行上海分行发现,高先生这张尾号为“8244”的信用卡,是25日晚在安溪县的宝龙金行,被一个名叫“王伟国”的男子刷爆的。

  蹊跷的是,刷卡记录显示,从当天19时58分50秒开始,到20时02分11秒之间的短短201秒内,“8244”信用卡竟成功交易了7次,消费金额依次是:5千元两次、1万元两次、2万元两次和5万元一次。

  在刷卡者成功消费掉信用卡中的12万元后,他还意犹未尽试图继续刷卡,但均因卡内余额不足而失败。其刷卡失败的金额依次为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5千元。

  这种逐级递增又递减的刷卡方式,再结合高先生的信用卡并未遗失这一特征,可以推断,“王伟国”使用了和“8244”信息一致的伪造信用卡在异地恶意刷卡。

  [起诉]12万元损失全部获赔

  事情发生后,高先生和银行、特约商户之间,又引发了一连串的法律纠纷。最后,中行将12万元的盗刷损失全部赔给了高先生,还承担了因为诉讼而发生的2700元费用。

  但中行觉得,整个信用卡盗刷过程非常蹊跷,那家申领了POS机的宝龙金行,虽然是银行的特约商户,但其接受客户刷卡的全过程明显有违常理。于是,中行上海分行将宝龙金行告进法院,以对方在办理信用卡刷卡时存在过错为由,请求法院判其归还12.27万元的损失。一审中,中行上海分行获得胜诉,可宝龙金行又提起了上诉。

  [庭审]刷卡金行被指提供便利

  昨天的庭审中,银行一方提出,从事后调取的材料显示,“王伟国”是名年仅20岁的男子。年纪轻轻的他,当晚在宝龙金行于极短时间内以特定模式反复刷卡12次,而且刷卡数额均为整数。对这种明显有违常理的刷卡行为,宝龙金行并未细加审核,显然存在过错。

  银行还怀疑,宝龙金行根本没有和“王伟国”之间发生过真正的消费刷卡行为,其当天的刷卡流程是为犯罪分子提供套现便利。怀疑的理由是,宝龙金行是家销售金制品的公司,按常理,金价是非整数的,所以整克购买金制品的价格,不可能是5千元、5万元这样的整数。而且,2007年金价在每克200元左右,12万元的刷卡消费额,涉及的金制品数量巨大,而宝龙金行居然声称记不得当晚的消费产品,显然不符合常理。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特约商户参与信用卡结算,其前提是存在真实的购买商品或服务关系。因而,在像金制品销售这样的高额商品交易中,特约商户必须也应当有能力,提供交易单据或凭证,以证明购买商品或服务消费的真实发生。而事实上,高先生的信用卡,在短时间内先后进行12次交易(7次成功),交易金额均为整数,先由低到高,后由高到低。作为专业销售金饰品的商家,宝龙金行虽表示12万元是“王伟国”在该店购买金饰品的消费,却无法提供相关交易的收据、发票、销售清单,无法证明“王伟国”消费行为的真实性,应承担就该细节举证不能带来的相应后果。

  经过短时间休庭,法院当庭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