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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惩处力度不够 或可借鉴国外经验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0日 18:1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理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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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教授股神”到“市长股神”再到“行长夫人股神”,“中国特色股神”为何层出不穷?我们到底该拿这些涉嫌内幕交易而大发不义之财的“股神”们怎么办?

  文  本刊记者/邢力

  惩处力度依然不够

  著名证券维权律师严义明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内幕交易对证券市场的伤害是致命的。这不但违背了公平性原则,将风险转嫁给其他不知情的中小投资者,如果情况严重的话,更会破坏证券市场的筹集资金、资源配置等功能,使市场无效,最终导致证券市场失灵。

  那么我国对于内幕交易行为有什么处罚措施呢?

  严义明指出,轻一些的内幕交易会进行行政处罚,严重的内幕交易就构成犯罪了。根据我国刑法第180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可惜的是,尽管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不算太轻,但从历史上看,不管是安月芬这种通过一级市场暴富的“股神”还是其他通过二级市场暴富的“股神”,有关监管部门都很少对他们进行调查和处罚。而从我国已经查处的股市内幕交易案件来看,许多也不是监管机构主动介入调查并获得相关证据从而让案件浮出水面的,而是因为其他经济案件“拔出萝卜带出泥”的。

  不过严义明也承认,从2009年南京市经委主任刘宝春被刑拘,到去年中山市长李启红被捕,可见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打击的力度在逐渐增强。正在从过去简单的行政处罚和罚款,上升到刑事犯罪层面。可除了执行层面的问题外,从更高的立法层面看,我国在查处内幕交易案件时还是有不少问题。

  国外做法或可借鉴

  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或许能给我们治理内幕交易以启发。

  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微博专栏)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美国政府对于内幕交易的处罚是极其严厉的。但美国在1968年以前对内幕交易的起诉必须证明行事意图,也就是控方须证明这些人有欺骗、操纵的企图。但行事意图非常难证明,对政府查处内幕交易造成了很大困难,所以美国国会在1968年重新制定《威廉法案》(Williams Act)时,就在其中的14e-3条款明确指出控方不再需要证明行事意图。只要存在着这个事实,不管你是内部人也好,小股民也好,只要你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得到这个内幕消息,都列入内幕交易。

  “也就是说,只要SEC(美国证监会)怀疑你有内幕交易,就可以和你打官司。”郎咸平说道,“举例来说,假设今天下午3点钟有家上市公司宣布一个好消息,股票价格上涨,那么在3点钟以前所有带动股价上涨的交易都可以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可你会说3点钟以前带动股价上升的交易很多呀,你抓哪个呢?就抓一个,打典型。抓到之后动用国家机器的力量和你打官司,打到你倾家荡产。这样一来,很多人就算得到了内幕消息,也不敢轻易去赚这个钱。”

  郎咸平说,我们虽然不能把美国普通法系的内幕交易监管制度原封不动搬到大陆法系的中国来,但美国内幕交易的监管制度有其优越性,值得我国的监管部门仔细研究,可以尝试将其中有益的经验在符合中国国情的架构下引入中国。只有这样,那些舆论普遍质疑但监管层又往往奈何不了的“股神”们才会失去生存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