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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表决幻影重重 *ST创智重整道路如履薄冰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1日 05: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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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创智重整计划草案在2011年3月17日召开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获得顺利通过,但令人惊愕的是当日该草案居然在出资人组会议遇阻,初次表决未获得通过。自2007年我国引入重整制度之后,重整计划草案未能通过的情形无一例外均是被个别债权人组否决,而此次出资人组会议否决重整计划草案尚属国内首例。5月24日,*ST创智出资人组会议将对调整后的新草案进行再次表决,而此次表决结果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ST创智的生存命运。

  一、公司重整,调整股权合乎情理

  其实,对一个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已经资不抵债的公司来说,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将该公司全部资产进行变现之后按比例偿还给债权人,而股东则不再享有股东权益,其在该公司中的投资将清零。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当其已经资不抵债,所有者权益为负值时,股东所持股票实质上已没有财产价值。但自我国引入重整制度之后,这一局面得到有效改善,公司可以利用这一新生制度获得重生,不仅债权人从中获得比破产清算更多的清偿资金,更重要的是因公司得以存续,股东的投资不仅没有全部丧失,而且可能因该公司恢复盈利而使手中的股票更有价值。

  这样看来重整这一制度对陷入困境的公司、股东和债权人都是有益的,但要利用这一新生事物,必须要使收益的各方都付出合理的成本。债权人付出的成本就是豁免一定比例的债务,而股东付出的成本就是让渡一定比例的股权。因此,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对股东权益进行调整是合乎情理的,也是成功避免股东丧失全部权益的有效手段。

  二、重整理念在资本市场已有效普及

  随着重整制度在我国的不断完善发展,其已经成为挽救困境上市公司的主要手段之一。这一制度所体现的价值理念在资本市场已经的到有效普及。在国内已完成重整的众多案例中,大部分都采取了调整股东权益的措施,使投资者在分享重整收益的同时分担一定的重整成本。这一公平、公正的措施在资本市场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所认同,相信这一措施在挽救困境上市公司中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三、股权调整幅度也有说道

  股权调整的幅度并不是拍脑袋想出来的,而是很有说道的。与不同的上市公司重整横向比较来看,暂停上市的公司让渡股权的幅度一般要高于股票正常流通的上市公司。从上市公司不同股东之间纵向比较,理论上应同股同权,同一比例让渡股权,但也会因经营责任的多少、持股成本的大小等因素而有所差别。*ST创智已暂停上市四年,新方案规定的让渡比例较其他非暂停上市的公司的让渡比例要小,并且新规定的让渡比例有差别的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新方案规定的调整幅度是较为合理的。

  四、*ST创智重整道路如履薄冰

  *ST创智出资人组会议将对调整后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再次表决,一旦再次表决仍未获得通过,依据破产法规定仅有两条路可走。其一,如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仍可以得到执行。其二,*ST创智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主体灭失,投资者权益将全部化为泡影。而鉴于*ST创智出资人组会议否决重整计划草案尚属国内首例,如出资人组再次表决仍未通过该草案,则人民法院在审查该草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时将会极为审慎,更多的会选择尊重多数出资人的意见,不会裁定批准该草案,而是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ST创智破产。所以,*ST创智重整道路如履薄冰,一着不慎将会全盘皆输。紧要关头需要投资者有理性的分析,在再次表决中通过重整计划草案,*ST创智才能得以重生,投资者的权益才能最大程度的保全。(任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