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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修订供股条例 企业供股须先开会后除权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1日 09: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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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5月20日消息,据港媒报道,港交所(0388)宣布修订《上市规则》有关条文, 避免股份在股东批准前进行除权买卖,修订将于下月20日生效。

  据香港《明报》报道,香港不少上市公司供股先除权、后开股东会表决的怪现象可望绝迹。港交所(0388)宣布修订《上市规则》有关条文, 避免股份在股东批准前进行除权买卖,修订将于下月20日生效。

  不少二、三线公司每隔一段时间便会建议将股份拆细、发红股或供股等,当中送红股或供股,若比例较大须经过股东会批准,但很多公司却将除权日定于股东会举行之前,令投资者承受更多不确定风险,一旦最终议案被否决,买卖双方均失预算,独立股评人David Webb便曾撰文狠批有关公司做法。

  港交所就上述问题咨询市场人士,共收到45份来自上市发行人、专业及业界组织、市场从业员及个别人士的意见,大部分回应人士认为,股份应在获得股东批准相关权益后才可进行除权买卖,并对于近期有一间上市公司在除净日后取消供股,导致除权交易混乱感到不公允。资料显示,09年共有605宗除权个案,当中3宗被股东大会否决。

  港交所遂修订《上市规则》有关条文,避免股份在股东批准前进行除权买卖;记录日期须设定为股东批准日之后至少第三个营业日,即至少提供一个交易日作附权买卖。规则修订将适用于所有须经股东批准的有条件权益,但不适用于在下月20日,即规则修订生效日期前已公布除权交易时间表的股份。

  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表示,上述修订让香港与其他主要市场做法趋于一致,并消除股东在批准相关权益前进行除权买卖所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