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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3日 04: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日报
■李木子
曾被寄予厚望的房产税由于“试点百日所收税款不足一套房”而被热议,最近,坊间又传出北京将在下半年进行试点的消息。笔者认为,全面开征房产税是大势所趋,然而行进脚步不宜过急,目前要全面推广时机尚未成熟。
首先,沪渝两地的房产税试点运行不足四个月,经验的积累尚未成熟,税率的界定与征收范围的划分仍旧有待商榷,此时,偏重速度的加快试点扩大,其结果无疑事倍功半。
重庆房产税的征收针对高端房产,上海则是采取一刀切针对“新增房产”,对这两种征收对象划分方式,市场普遍存在争议,重庆的高端住宅范围实在过窄,而上海的“既往不咎”也有失公平。而且,“试点三个多月但税收规模不及一套房价”的事实将房产税试点推向了尴尬的路口。
其次,目前对房产税征收的内涵认识走上了以偏概全的道路,征收的全面推广要在恰当认识房产税内涵的基础上展开。
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推出时点恰处于房地产调控中,因而被更多地寄予了“降房价”的厚望。对此,对外经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李长安(微博专栏)表示,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仅靠房地产税制改革,甚至指望依靠房产税的开征和推广,就能迅速地将过高的房价打压下来,并不现实。其中的原因就在于,目前中国的高房价是由多种因素综合而成的,既有财税体制上的问题,也有土地制度方面的问题,还有投资渠道狭窄等方面的问题。
从长远看,房产税是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其长期目标是调节财富分配,增加地方直接税源,逐步减少地方政府对新增土地收益的过度依赖。从短期看,房产税试点对高价房的需求有抑制作用,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再次,房产税的全面推广必然面临法理的问题,而目前法理尚未理顺。《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税收的开征和减免上,比《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赋予了国务院更多的权限。仅变动《房产税暂行条例》中的一个细节,整个框架还是完整保留,这表明《房产税暂行条例》对现在制定房产税征收细节还起着指导、参考的作用,但这仍旧无法解决房产税征收中遇到的现实问题。
国税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靳东升表示,房产税在全面推广是个长期过程。作为一项长期制度建设,房产税试点意味着改革才刚刚起步,目前房产税征收面比较窄。税收政策和货币政策不一样,不能马上显现其成效。当前我国全面开征房产税还存在阻力,需要随着试点的探索和改革的完善,在将来时机成熟时推向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