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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3日 07: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浙版食品安全实施办法昨进入“二次审议”
将食品安全监管
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去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对浙版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进行了初审。在反复研究和修改的基础上,草案二次审议稿出炉。5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介绍,目前,全国尚无任何一个地方出台食品安全法的地方性法规,我省有望成为全国首个出台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的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当前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暴露出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仍需进一步健全的问题。为此,要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议增加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规定,以及“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销售者
应当建立两种记录制度
“近期媒体曝光的染色馒头、牛肉膏等事件,反映了食品生产经营中非法添加剂问题比较突出。目前,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发文对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进行了部署。”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说,“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将食品添加剂单设一节。”
同时,草案增设了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两年的规定。
目前市场上已过保质期或者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退回供货商(生产者),重新回炉或者改头换面后重新上市销售的现象严重。为此,二次审议稿增加了食品经营企业建立过期变质食品就地销售制度和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集中消毒餐具行业
应当予以严管
“集中消毒餐具作为一种食品相关产品,近年来发展迅速,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同时经营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也较为突出,应当予以严管。”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丁祖年说,二次审议稿专设一节,“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监督审核、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通报,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集中消毒餐饮具使用查验制度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就食品摊贩管理存在的问题,二次审议稿中提出,政府规划确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外的食品摊贩,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城市管理法规进行监管;临时经营场所内的食品摊贩,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进行监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建立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食品摊贩管理模式。
“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自杀西瓜”、“绝育黄瓜”,当一个个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新词相继出现在人们眼前时,不断冲击着人们的神经,以至于有些市民选择开荒种菜。
连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件,使得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显得更为迫切,更为重要。
昨天,《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的“二次审议稿“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据省人大介绍,在二审之后,审议稿还将登报,再次听取群众意见建议,然后,进行三审。
“对于地方性法规而言,一般都是二审就能通过的,极个别的、特别重要的,才进入三审程序,而浙江版的食品安全法显然是属于这类特别重要、特别关乎民生的。”
本报记者 魏皓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