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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制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5日 15:4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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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非现金购卡 面值不得超过1000元

  本报讯(记者张楠)为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等行为,今天上午,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公布“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今后商业预付卡将实行实名制,并不得使用现金购买。此外,还对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面值进行了限定,要求面值不得超过1000元。

  根据发卡人不同,商业预付卡分为两类。其中,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而另外一类则是由商业企业发行的,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按照今天上午公布的意见规定,商业预付卡将建立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此外,商业预付卡还将实施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同时,还将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意见要求,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

  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而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则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