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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四大类指标评价金融企业绩效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6日 04: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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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讯 记者朱宝琛报道

  为加强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近日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评价金融企业绩效、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加强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应当反馈给金融企业及相关部门,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办法》适用范围为政策性银行、邮储行、国有行、股份行、城商行、农商行,以及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根据《办法》,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盈利能力指标、经营增长指标、资产质量指标和偿付能力指标。具体看,盈利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经营增长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3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资本增值状况和经营增长水平;资产质量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杠杆率、认可资产率、应收账款比率、净资本与风险准备比率、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7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偿付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资产负债率5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债务负担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

  《办法》同时称,为了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真实、完整、合理,金融企业可以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则对评价期间的基础数据申请进行适当调整,有关财务指标相应加上客观减少因素、减去客观增加因素。金融企业申请调整事项对绩效评价指标的影响超过1%的,作为重大影响。

  《办法》明确,可进行调整的事项主要包括:金融企业在评价期间损益中消化处理以前年度资产或业务损失的,可把损失金额作为当年利润的客观减少因素;金融企业承担政策性业务对经营成果或资产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把影响金额作为当年利润或资产的客观减少因素;金融企业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对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把影响金额作为当年资产或利润的客观影响因素;金融企业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披露影响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同时,根据《办法》,金融企业发生客观调整因素,相应调整以下绩效评价指标:收入、成本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等;利润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等;资产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杠杆率、资产负债率等。

  此外,《办法》称,财政部根据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资料,对金融企业数据进行筛选,剔除不适合参与测算的金融企业数据,保留符合测算要求的数据,建立样本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