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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以上购物卡要实名登记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6日 09: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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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预付卡(通俗的称为“购物卡”)市场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

  为此,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七部委正式出招封堵预付卡腐败漏洞。

  发行多用途卡 须人行批准

  《意见》要求,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

  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不记名卡面值 禁超1000元

  《意见》规定:

  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有效期至少3年 过期禁作废

  对于购物卡金额的管理,《意见》规定,多用途预付卡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

  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对于购物卡期限,《意见》规定最短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领导收预付卡 等同收现金

  《意见》强调,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

  今年年底前,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一次商业预付卡市场专项检查。综合新华社等

  反腐专家:数额限制有漏洞

  一直关注购物卡消费的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昨日就此问题表示,规定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

  罗猛指出,规定在实行实名制的数额限制上有漏洞,此外,在查处购物卡腐败过程中经常无法取证,各大商场和消费场所面对调查常常拒绝配合。对这样的实际困难,罗猛建议,除了办卡实名制和消费实名制双管齐下管理外,还要在查处环节增加约束力度,比如明确规定商场或其他消费机构有义务配合司法机构调查。

  媒体声音

  人民网 购物卡背后的利益链条已经发展得非常庞大——— 从发卡机构、售卡机构到购物卡使用者、倒卖卡的黄牛,再到商场中高端产品的衍生,已经形成一条稳固的利益链。

  央视网 早在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就曾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准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但在禁卡令发布后的数年内,购物卡不仅没有从市面上消失,反而以每年超过10%的速度快速增长。2008年,中国预付费市场规模就已超过8000亿元,并以两倍于GDP的增长速度在疯狂扩张。

  新浪网 “购物卡实名制”能不能彻底执行,关键在于商家。购物卡用户一般都是商家的VIP用户,这是一个高端的、消费数额巨大的客户群体。商家为‘购物卡实名制’大开绿灯是一种必然。另外,购物卡涉及商家无数,如果管理不严格,‘购物卡实名制’很难实现预期效果。

  新华网 购物卡单一载体的实名制操作,短时期内具有“挤出效应”’。但一定要防止从购物卡腐败,转为收藏品腐败,甚至“倒退”成“现金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