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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星:加强制度设计 防范金融道德风险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7日 07: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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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孙建耘 张环

  本报讯 记者孙建耘 张环报道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日前在南开大学召开的主题为“未来五年全球金融格局:变革与趋势”的《国际金融研究》杂志理事单位年会上发表演讲时表示,金融道德风险目前尚未列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银行重点监督管理的范畴,但它确实非常特殊,且危害巨大。为有效控制和防止金融道德风险的形成和蔓延,有必要进行十项相关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

  王兆星说,所谓“金融道德风险”是权利与责任失衡、收益与风险失衡、收益与损失失衡、激励与惩罚失衡所导致的严重后果。正是这种严重的失衡,导致人们心理和行为的扭曲以及负面的激励和引导。虽然金融道德风险目前尚未列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银行重点监督管理的范畴,但却是关系到能否有效预防下一次金融危机的一个非常特殊的风险,且也有可能成为其他风险的重要来源。

  王兆星认为,金融道德风险有五大危害。危害之一是鼓励冒险和投机,鼓励金融机构的相关利益者追逐短期利益,牺牲存款人的利益、纳税人的利益和金融机构长远的、安全的可持续发展。危害之二是促使金融机构降低贷款标准,放弃审慎原则,形成高杠杆的融资、过度的证券化、过度的金融创新乃至严重的金融泡沫。危害之三是弱化股东、债权人、存款人、担保人、保险人等利益相关者对金融机构的制约和监督,形成严重的内部人为操纵与控制。危害之四是大大削弱了市场约束,并导致外部监管的失效。危害之五是损害“审慎稳健经营、安全第一、存款人第一”的银行良好文化。这些危害的综合影响就是使得金融道德风险成为金融风险不断累积,金融泡沫不断累积,最后酿成金融信用风险和金融危机最重要的源头之一。

  王兆星指出,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道德风险,必须进行相关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第一是必须建立和完善强有力的内部制约、内部制衡的公司治理制度,真正使股东、董事、独立董事,使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真正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第二是必须在科学的公司治理制度下,科学地建立和完善权利与责任、收益与风险、受益与损失,特别是与风险、与银行未来可持续发展相联系、相平衡的薪酬激励制度。第三是必须要科学地设计和建立使所有金融机构利益相关者形成利益共享损失共担制度。当银行经营失败或银行发生损失时,承担损失的不应仅仅是股东,更不应是纳税人,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也应承担银行的损失。第四是必须要科学设计和建立有限补偿的存款保险和债务担保制度。第五是必须要建立严格的、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使投资者、存款人、担保人都能了解银行的安全稳健状况、债务情况、资产质量和补偿风险能力,从而对银行风险安全进行判断,进行监督。第六是必须要设计、建立和完善独立客观的外部审计制度和信用评级制度,使他们能够更客观公正、更及时地披露银行的安全状况、风险和损失状况,从而加强市场和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第七是要设计和实施更严格、更审慎,并能有效实施提前干预的金融监管制度。这种监管制度除了对资本、流动性、市场风险、交易账户的监管外,还应有提前干预的制度,一旦发现银行潜在的风险和重大违规、损失的可能,监管当局有权提前进行干预。第八是对超大、超复杂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行特别的监管制度。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都在研究对全球系统重要性监管机构在资本流动性、公司治理以及业务架构等方面施行更为严格审慎的监管。第九是要建立更加科学有效、对“问题”金融机构的接管、出售及破产清算制度。第十是要建立对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的相关责任者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和惩罚制度,使得银行的股东、董事、高管要为他们经营失败承担经济责任、监管责任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