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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管理将更规范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7日 18:1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理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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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保监会起草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人身保险产品设计与分类所做的最基础性规定,消费者不妨当作“入门知识”来阅读,在选购时辨清保险产品尽量避免保险纠纷的发生。

  文 本刊记者 张安立

  近日,中国保监会对这类广大消费者首选的保险品种进行了从设计分类、审批备案,到变更与停止使用、法律责任等各方面的规范,希望借此进一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

  按保险责任可分人寿、年金、健康等险种

  根据保单的保险责任,人身险可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可以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保险。目前,市场上推广力度较大的养老年金保险其实就是一种年金保险。《管理办法》特别说明,养老年金保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二)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都能算作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以包含全残责任。而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其他健康保险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同时,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

  为了让产品更加一目了然,《管理办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定名应符合下列格式要求:“保险公司名称”+“吉庆、说明性文字”+“险种类别”+“(设计类型)”。若是附加保险,应在保险公司名称后注“附加”字样,若是团体保险,则必须注明“团险”字样。这样一来,就能避免营销人员误导消费者产品类别,或是消费者主观判断失误了。

  《管理办法》强调,保险公司不得开发团体两全保险。

  按设计类型可分普通型、分红型、投连型等

  若是将人身保险按设计类型分类,则包括了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

  所谓普通型是指保险公司合同成立时保险费和保单利益都确定的保险。分红型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分配的保险。投资连结型人身保险是指具有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为被保险人设立一个投资账户、且该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保险。万能型人身保险是指具有保险保障功能并为被保险人设立保底收益账户的保险。

  为了让消费者明确这些品种的收益情况,《管理办法》要求分红、投连、万能产品在名称中注明设计类型,而普通型人身保险则无需注明。

  部分条款费率需要事先审批

  以往,我国商业人身保险的条款和费率通常采用备案制,此次《管理办法》则明确提出,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而对于具有现金价值、减额缴清条款的产品,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具有现金价值的,应当列明现金价值计算方法;具有减额缴清条款的,应当列明减额缴清保额的计算方法;具有利益演示的,应当列明利益演示的计算方法。

  如此一来,万一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对这三项内容发生纠纷,就有明确文件类材料作为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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