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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7日 19:1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杭州5月27日电 (李飞云 胡育萍)浙江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7日就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何志军贷款诈骗数十亿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何志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一审判处何志军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何志军表示接受一审判决,不上诉。
1995年6月至2005年5月期间,何志军指使他人将未出资、未参与经营决策的员工、亲友等人登记为“挂名”股东,在杭州成立多家实际上由他控制的公司,注册资金和增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其中有注册资本金3.5亿元的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的杭州凯利达控股有限公司等,其他多家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也都在1000万元到8000万元不等。
至2003年度贷款余额达25亿余元,何志军明知自己无履约能力但仍利用空壳公司骗取银行贷款,最终造成银行巨额经济损失。
案发后,中国公安部曾发布通缉令对何志军进行全球通缉,其刑事侦查卷宗叠起来超过1米高,因涉案数额巨大,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浙江“贷款诈骗第一案”。
何志军在骗取上述贷款期间,为转移赃款和逃避法律追究,购买多个假出入境证件,并于2006年7月偷越国境,潜逃境外。去年1月,在吉隆坡被马来西亚警方抓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