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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劝诫商家修正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9日 05: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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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爱玲

  不改者将曝光,工商称商家霸王条款不改最高罚3万

  本报讯 (记者廖爱玲)“如有人身伤害,公司概不负责”、“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些消费者常见的标注,实际是霸王条款。北京市消协近日发出公开劝诫,要求商家尽快修正“霸王条款”,否则将向社会公开曝光,披露其侵权行为。

  上周,市消协对征集到的格式合同条款中的霸王条款首次公开点评(本报5月24日曾报道),市消协指出,这些霸王条款颇具代表性,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且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经营者认为天经地义,理所应当,消费者忍气吞声,习以为常。为此,市消协向仍在继续使用含有不公平条款合同的经营者发出公开劝诫,要求清理格式合同,对存在类似问题的条款依法尽快做修正。如在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原条款合同,市消协将向社会公开曝光披露其侵权行为,由行政机关予以查处。

  对于“霸王条款”,北京市工商局先后自去年年底要求商家自查,2月14日起对商家使用的消费格式条款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情节严重者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

  霸王条款集中显现:

  一是经营者在条款中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特别是涉及到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责任。

  如“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二是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强行转嫁给消费者经营风险。

  如“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价格酌情调整收费标准”。

  三是排除消费者的权利。

  如“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