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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5月30日 05: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金融时报
记者 李倩
刚刚过去的一周,金融业新闻中最热门的无疑是有关支付清算的。周一,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成立,周二,全国金融IC卡工作会议召开,周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周四,首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下发......除却IC卡推广使用是为了全面提升卡片安全技术标准、满足群众多卡合一、一卡通用的支付需求外,其它的在业内人士看来,都是管理部门对支付清算行业加强规范管理,改善服务环境,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举措。
商业预付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储值卡”、“购物卡”。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针对商业预付卡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从防范金融风险、加强税收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反腐倡廉,以及维护持卡人权益等方面,提出了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措施。有关专家认为:“此次《意见》出台最大的意义在于控制风险,包括市场的、金融系统性的乃至社会性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迅速,2009年预付卡的销售规模已超过万亿元人民币。除商业机构发行的购物卡以外,第三方支付机构也迅速布局该领域,而银行也开始发行不记名预付卡,市场参与者众多,商业预付卡成为流通领域重要的营销工具。虽然,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商业预付卡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发卡商利用卡内巨额沉淀资金赚钱,已成为业内公开秘密;购卡者利用商业预付卡行贿,更是腐败滋生的温床;而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等行为也参杂其中。
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机制,预付卡市场的发展环境渐渐偏离健康的轨道。除了将预付卡的发行和使用引回正途,对发卡机构客户预付资金和沉淀资金的监管,更成为金融监管部门头疼之事。特别是,当前预付卡市场中发卡人掌握巨额客户预付资金,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缺乏有效监管,隐含潜在着巨大的金融风险。
去年央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明确“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自愿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的货币资金。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这其中,包括了支付机构持有的客户预存或留存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它是沉淀资金的主要组成部分。《办法》在客户备付金保护措施方面还规定,支付机构必须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专户存放接受的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只能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能自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同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支付机构拟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时,必须经其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进行复核。此外,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分别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等进行现场检查。
此次,《意见》明确了主管部门职责,要求人民银行、商务部分别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加强管理。同时还对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存放备付金,并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则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都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预付卡业务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
就在上述《意见》出台次日,27家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批获发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批的业务类型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几大类。其中,有13家机构获批经营预付卡。
值得关注的是,由央行牵头的首个支付清算行业自律组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于5月23日在京隆重成立。业内认为,对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进行自律管理,将有效维护支付清算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清算服务风险,进一步引导我国支付清算市场向着更加规范、有序、健康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