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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进场费不公示可拒缴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30日 17:0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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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张楠)今天上午,北京市发改委对外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农贸市场摊位费及超市进场费的通知》,提出规范包括社区菜市场、菜店等在内的农贸市场摊位费及超市进场费的6大措施。此举是为了解决农贸市场及超市乱收费及收费不规范行为,遏制市场流通环节费用过快上涨和不合理上涨。

  按照通知要求,农贸市场开办者可向场内经营户收取的费用包括摊位费、根据需要代收的营业税及特殊商户的水电费,除了上述费用以外,农贸市场不得向经营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农贸市场及超市开办者应按规定,将向场内经营户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行业监督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未经公示的项目、标准,农贸市场及超市的经营户有权拒绝缴纳。

  市场开办者调整收费标准,应提前2个月向场内经营户告知调价理由及调价标准,一般情况下收费标准一年内调整不得超过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