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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5月30日 20:5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本报讯因投标文件中企业规模、生产能力、业绩与实际情况不符,惠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富士电梯”)被山西省列入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日前,山西省财政厅发布了《山西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晋财购罚决[2011]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明确,经山西省交通运输执法局和山西瑞迅电梯有限公司、上海爱登堡电梯有限公司、山西津奥电梯有限公司举报,在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于2010年11月8日组织的山西省交通运输执法局电梯项目招标活动中,惠州富士电梯涉嫌提供虚假信息、夸大宣传业绩的行为。经该省财政厅调查核实,惠州富士电梯在该投标活动中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出具“上年度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而是出具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无实质性相应招标文件。同时,投标文件中企业规模、生产能力、业绩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确认惠州富士电梯提供了虚假信息,夸大企业业绩,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
为此,《决定书》对惠州富士电梯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来源:山西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