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客服设为首页 |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2日 20:5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从跨国企业不诚信行为看政府采购制度
锦湖轮胎涉嫌造假,家乐福存在多种价格欺诈行为,重庆沃尔玛向消费者销售过期饮料,还有多个外企被曝出“贿赂门”丑闻……这些事件涉及的跨国公司均为全球响当当的、行业大鳄级知名企业。令人费解的是,这些企业在本国时一贯重视企业形象、品质、口碑、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为什么到了中国,便成了“坏孩子”?
有人质疑这些企业在本国和在中国执行的是双重标准,但我们应透过现象看到本质。任何一项行为是否规范,首先取决于其本身的游戏规则是否规范,游戏规则如果在制度设计、具体执行时有缺陷,必将导致游戏本身的不规范。
对于违规者而言,其反常行为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思,一方面,在国外违规成本高,监管措施严格,企业一旦发生不守法经营或是违法行为,若不及时“断尾求存”(即向社会致歉、向受损害者赔偿),将会面临灭顶之灾。相反,在中国由于监管环节层层失守,有重典而无重刑。另一方面中国市场生态潜规则盛行,通过请客、送礼、拉人脉、走关系获得资源,放弃“洋为中用”,搞“中为洋用”,从而在不公平的竞争中获利。
由此,笔者想起了政府采购这一“舶来品”,我们搞的是“洋为中用”,引进政府采购制度这一先进理念,来规范公共财政支出行为。然而良法在于行,仅仅有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尚不够,还要提高制度执行力,两者不可偏废。
目前,我国正在对政府采购制度进行规范化改造,搞标准化建设,在这个过程中,应按既定的游戏规则,建立一个严密、权威、高效的监管体系,确保制定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正确地实施,以维护政府采购法律的权威和效率,增强公众对政府采购制度的信念和信心,从而营造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良好的执行制度的市场环境。但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践中,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失之于软、失之于松的现象仍较为普遍,比如对一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对一些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置之不理,或没有举一反三,反思制度设计漏洞、缺陷或执行力等问题;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想依法严肃惩处,但碍于说情者众且势大,最终不了了之。
因此,唯有完善制度设计和强化执行力“齐头并进”,政府采购制度才能达到规范公共支出行为、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秩序的目的,才能为社会公平、正义奠定体制机制基础,我们学习借鉴外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方可实现。问题是:“引易行难”,我们做得如何?(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