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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有力保障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3日 21: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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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继学

  本报讯 6月2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财政部副部长王军在会上发言,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促进就业的职能作用,统筹使用好就业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加强资金监管,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王军指出,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促进其就业,不仅能解决其生计、体现其价值,更重要的是利于实现科技强国、人才强国的战略目标。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从政治上、大局上、战略上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促进就业的职能作用,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王军说,刚刚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在继续全面实施现行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同时,又制定了一些新的政策措施。从财税政策看,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将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范围由毕业后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扩大到整个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这些政策既有利于鼓励更多的高校毕业生结合实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也有利于调动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积极性。

  二是调整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一方面,将符合条件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原来在户籍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另一方面,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将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这将更加有利于自主创业,加大支持自主创业的力度,提高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积极性。

  三是明确了就业见习政策。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见习单位负责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同时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些政策有利于提高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见习对促进就业的作用。

  他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对新支持政策的宣传力度,使每位高校毕业生、每个用人单位都能了解、熟悉、掌握和运用好新老支持政策。

  王军指出,今年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为423亿元,另外安排了“三支一扶”等一系列工作经费和补助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要加大投入力度,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他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统筹使用好就业资金。中央财政已在去年9月份将绝大部分2011年就业资金提前通知各地,剩余部分也将于近日下达。各省(区、市)要结合2010年就业资金执行情况,统筹考虑各项就业资金收支和结余,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分配下达,决不能因为资金问题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二是强化预算执行。要按照“及时、均衡、有效、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就业资金支出管理工作。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促进就业政策的更好落实。三是加强资金监管。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覆盖就业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做到监督关口前移,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督,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