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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可转为公积金贷款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4日 11: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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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福州6月4日电(记者康淼)福建省近日出台了《关于开展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办理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可申请将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

  福建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发布的意见,是为帮助已办理商业性购房贷款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转办住房公积金贷款,减轻职工的贷款利息负担,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

  根据意见,申请“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应同时具备4个条件:原商业性购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原商业性购房贷款还款一年(含)以上且无逾期贷款余额;符合国家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相关规定;符合福建省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政策规定。

  意见指出,“商转公”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高于原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和所在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具体额度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规定测算、确定。“商转公”贷款期限按所在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审核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剩余年限。“商转公”贷款办理过程中涉及的评估、担保等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根据意见,对已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职工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按借款人申请先后顺序,审核、发放“商转公”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不足时,“商转公”贷款实行轮候制度。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表示,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应严格审查借款人所购房屋性质、家庭住房情况、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同时,应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管,贷款资金原则上应划入借款人在受托银行开设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住房贷款担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