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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谨防按市价补偿变强拆借口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9日 09:2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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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住建部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房屋的价值将完全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6月8日《新京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可视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一个实施细则或配套措施,其中亮点多多。按照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无疑是最为公平的补偿方式。理论上讲,被征收人可以用补偿款在相同区位重新购买相同面积、档次、用途的房屋,其利益不会因房屋被征收而受损。不过,公平的补偿方式未必等于每个被征收人都愿意接受,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如果有些被征收人不愿意按照房屋的市场价进行补偿,而是提出了更高补偿要求怎么办?

  如前所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一个实施细则或配套措施,前者不能违背后者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后者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这意味着,即使按照房屋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如果被征收人不同意,则地方政府仍然不能实施强制拆迁。换言之,“按市场价补偿”并不是房屋征收的充分条件。

  虽然“按市场价补偿”在理论上可以保证被征收人重新购买相同区位、面积、档次的房屋,但具体地点毕竟不同,被征收人要离开世世代代生活的地方,还要经受一番折腾,街坊邻里也都换了新面孔。如果是商用房屋,被迫换一个地方做生意,被征收人的利益更可能因此受损。因此,被征收人的意愿并不仅限于“按市场价补偿”,他们有理由提出更高的补偿要求。况且,对于商业拆迁而言,即使被征收人没有充分理由,提出更高补偿要求也是他们的正当权利。

  由此,“按市场价补偿”只是房屋征收的一个起码条件,满足这个条件并不意味着被征收人必须接受,或者其房屋必须搬迁。被征收人提出的其他条件,包括更高的补偿要求等,也应通过协调、博弈达成一致。如果征收方认为被征收人要价太高,实在谈不拢,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方可以诉诸法院裁决,但却不能单方面强制拆迁。

  一言以蔽之,我们要谨防“按市价补偿”成为行政强拆的借口。

  (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吕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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