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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银行管理新规对资本充足率影响不大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9日 14: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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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6月9日下午消息,针对近期有分析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会导致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的说法,银监会今天做出回应称,“办法”所做的权重调整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影响不大。

  银监会近期下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包含了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将权重法下风险权重设为10个档次,包括0、20%、50%、75%、100%、150%及1250%,并取消“对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优惠风险权重。多家银行称新规将对其资本充足率形成1-2个百分点的负面影响。

  交银国际的一项分析报告称,按照“管理办法”测算,除农行和重庆农商行因拨贷比达到2.5%以上影响较小之外,其他银行资本充足率直接降低近1个百分点。其中,同业资产风险权重提高降低CAR0.6个百分点左右,房地产贷款风险权重提高降低CAR0.5个百分点左右,非按揭零售贷款权重降低提高CAR0.2个百分点左右。

  交银国际的报告还认为,由于还存在一些尚未明确的高风险贷款和长期贷款风险权重提高,如果按照该意见稿严格执行,实际影响可能高于测算。

  银监会表示,正处于起草修订中的“办法”,修订的主导思想和有关政策精神均已体现在已经公布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中,目前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影响不大,待“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定稿后,将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肖瑜 发自北京)

  附:

  征求意见主要政策调整包括:

  1)规定拨备中只有超过贷款2.5%的部分才能计入附属资本(原规定:对于大银行,贷款损失一般准备以贷款余额1%为上限计入附属资本,中小银行无限制)。

  2)明确了系统重要性银行1%的附加资本须为核心资本。

  3)评级在BB-以下的企业债权风险权重为150% (原为100%)。

  4)5 年期以上长期企业贷款风险权重由100%提高到最高300%,风险权重按照贷款期限逐步提高,由115%到300%不等。

  5)对个人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降为75%(原为100%)。

  6)对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50%,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原规定四个月及以内0%,其他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