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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异地转入可在北京退休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1日 16:4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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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代丽丽)从7月1日起,在异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埠户籍人员可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昨天,市人力社保局公布《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至此,群众呼吁多年的异地享受社保待遇的愿望终于实现。

  按照国家规定,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在京就业并参统的外埠人员,可以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市。据了解,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一季度,958位外埠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因跨省流动就业转入本市。

  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外埠人员将社保关系转入北京后,如果要享受本市的退休待遇,需要继续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当达到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年限累计至少要满15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累计年限,男性要满25年,女性要满20年,外埠人员可以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并且享受本市社会保险待遇。

  此次政策明确:7月起,异地转移人员应该由所在的参保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所需职工档案也要由参保单位提供。同时,社保异地转移人员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规定不再跨省市转移,基本养老金按本市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

  市人力社保局提醒,2010年1月1日起至今,养老保险关系已转入本市的外埠人员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核准手续,养老金从达到退休年龄的次月起补发。

  本着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在同一地享受的原则,符合本市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认定条件的外埠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也可进行转移接续。

  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的外埠人员,退休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满10年。如还不满男25年、女20年的累计缴费年限,需同时补缴到规定年限。补缴后可享受本市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费用以本人退休时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12%,及本人欠缴的差额年限,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