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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被判缓刑人员办理使用信用卡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3日 14: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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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阎志江 通讯员王薇 张洁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奇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禁止杨奇均在缓刑考验期内再办理、使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信用卡。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今年5月1日施行以来,该院首次适用禁止令。

  2009年4月以来,杨奇均利用本人及他人的身份证明在中国工商银行遵义分行办理信用卡共计10张,先后透支资金本息共计141 093.03元。该行多次催收未果,遂向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报案。红花岗分局于2010年4月13日对该案立案侦查。之后,杨奇均及其亲属于2010年6月18日、8月20日分两次偿还了透支的全部款息,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杨奇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杨奇均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由于杨奇均的行为严重妨害了信用卡管理制度,法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即刑法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对杨奇均适用了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