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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正式下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 根据意见——
自2011年7月1日起,我国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到2012年,将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今天上午,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上述信息。
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
到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意见指出,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
试点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意见指出了具体的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个人需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意见指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的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意见还指出,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根据意见,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意见指出,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根据意见,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意见还表示,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另外,还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
文/记者 王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