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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控股公司遇冷 银监会严防监管套利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4日 07: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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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智 史进峰

  “要通过设立区域性管理总部、子银行等方式,加快探索批量化组建和集约化管理的有效模式。”6月11日,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在第四届村镇银行论坛上表示。

  细心的人们发现,周慕冰没有再提村镇银行控股公司。6月13日,接近银监会的人士对本报表示,村镇银行控股公司在我国法律地位尴尬,银监会去年就开始制定《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管理办法》,但央行等部门对此持异议。率先提出村镇银行控股公司模式的建行,也改变了方案,转而谋求设立一家子银行。

  周慕冰当日还强调,“培育进度上,要坚持数量服从质量”,并不再提及“三年规划”。截至今年一季度,“三年规划”时间只剩下9个月,目标只完成不到一半。

  建行子银行获批难

  一位接近央行的政策研究人士表示,央行目前在推动出台《金融控股公司法》,银行控股公司实际上属于金融控股公司的一种,在《金融控股公司法》出台前,《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管理办法》出台的难度很大。

  法律地位不明确,必然导致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的功能受限。“如果仅仅是一个持股平台意义不大。”一位城商行高管认为,控股公司最重要的功能应该是为村镇银行提供批发资金,而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难以实现这一点。各地的村镇银行面临的一大实际困难是,由于信誉度低、汇兑结算工具落后,吸收存款很难。

  而如果是设立子银行,则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实现融资功能,为村镇银行提供集中统一的清算服务。比如,子银行可以吸收部分存款,可以开展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然后将获得的资金批发给村镇银行。

  首先提出要组建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的是建行,但建行3月28日公告,董事会批准将《关于与西班牙桑坦德银行合资设立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的议案》调整为:建行与桑坦德银行合资设立一家专门从事投资、管理村镇银行的子银行,初始投资额为人民币35亿元,子银行开业后第二年双方增加投资人民币25亿元,双方持股比例保持在80.1%比19.9%。

  不过,接近监管当局的人士对本报表示,建行计划要设立的子银行,短期内获批的可能性极小。部分政策制定人士认为,已经有农行,建行再去设立一家从事农村金融业务的子银行,意义不大;并且,建行做农村金融业务,在人才、技术、体制机制上都较欠缺,合作方桑坦德银行也不见得能提供适合中国市场特点的技术援助。

  防止监管套利

  周慕冰6月11透露,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全国一共组建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552家,其中开业448家,筹建104家,已开业的448家机构中,村镇银行400家,占89%。

  这意味着,到今年底设立千家村镇银行的“三年规划”,时间只剩下9个月,而任务还剩一大半。受高层领导“两会”期间批评城商行盲目跨区的影响,部分银监局暂缓接受城商行跨区开设村镇银行申请,导致二季度村镇银行设立进度比一季度慢。

  目前,城商行跨区设立村镇银行虽逐步解冻,但考虑到中西部地区拥有大量的规划指标,却找不到发起银行,“三年规划”已无法完成。比如,云南省规划每个县设一家村镇银行,高估了发起银行的积极性。

  周慕冰的讲话显示,银监会不会为了完成“三年规划”而牺牲质量。“要坚持质量为先,要经得起历史的经验,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周慕冰表示,历史上,我们有过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惨痛教训,前段时间,个别国家也发生了农村微贷机构的严重危机,决不允许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再出现这样的问题。

  质量的另一重内涵是合规经营。监管部门已经发现,极少数银行把村镇银行当成实施监管套利的一个工具。比如,让村镇银行大规模购买母银行的信贷资产,为母银行的票据提供转贴现,违背小额、分散的放款原则,发放单笔上千万元的贷款。

  周慕冰表示,要充分尊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不得将其等同于分支机构管理,更不能将其作为规避监管政策,实施监管套利的通道和载体。要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控股股东的监管,防范关联交易风险,“对于甩贷款,甩票据,甩理财产品,对规避金融监管和利益输送的行为要迅速反映,果断处置,严肃追究责任。”周慕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