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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黄林)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6日 09: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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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黄林)

  当事人:黄林,男,1979年5月出生,时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基金)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国收益基金)的基金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2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黄林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黄林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07年3月至2009年4月,黄林在任中国收益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及所掌握的基金投资决策重要信息,操作其控制的汉唐证券上海武进路营业部(现信达证券上海四川北路营业部)荆某账户,先于或同步于自己管理的中国收益基金买入并先于或同步于该基金卖出相同个股,涉及宁波华翔等股票8支,亏损54,000.04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宁波华翔(股票代码:002048)

  2007年5月29日,荆某账户买入1,300股,同日,中国收益基金买入753,650股;

  2008年4月16日,荆某账户买入17,500股。4月17日、18日,中国收益基金共买入460,000股;

  2008年6月17日,荆某账户卖出5,000股。6月20日中国收益基金卖出2,258,352股。

  (二)华发股份(股票代码:600325)

  2007年8月22日、27日、28日,荆某账户共买入3,000股。8月24日,中国收益基金买入175,056股;

  2008年1月7日,荆某账户卖出1,000股,同日,中国收益基金卖出100,000股。

  (三)东软股份(股票代码:600718)

  2007年10月10日,荆某账户买入2,500股。10月12日,中国收益基金买入225,000股。

  (四)大族激光(股票代码:002008)

  2007年12月27日,荆某账户买入6,900股,同日,中国收益基金买入99,950股;

  2008年6月27日,荆某账户买入7,000股,同日,中国收益基金买入99,980股;

  2008年6月30日,荆某账户卖出5,000股。7月2日,中国收益基金卖出2,400股。

  (五)华东医药(股票代码:000963)

  2008年1月10日,荆某账户买入4,600股。1月11日,中国收益基金买入515,655股;

  2008年7月1日,荆某账户买入8,700股,同日,中国收益基金买入50,000股。

  (六)百联股份(股票代码:600631)

  2008年4月25日,荆某账户买入3,900股,同日,中国收益基金买入1,599,972股;

  2008年5月6日,荆某账户卖出3,900股,同日,中国收益基金卖出1,000,000股。

  (七)岳阳纸业(股票代码:600963)

  2008年5月6日,荆某账户买入5,000股。5月7日、8日,中国收益基金共买入800,000股。

  (八)振华港机(股票代码:600320)

  2008年7月8日,荆某账户买入10,000股,同日,中国收益基金买入1,599,900股。

  除上述抢先交易行为外,2009年10月30日,黄林将国富基金将要重仓买入个股的信息泄露给黄某,并明示黄某以当前价位买入。

  以上事实,有国富基金、营业部提供的情况说明,中国收益基金的交易以及荆某账户的下单记录、相关MSN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十八条有关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了《基金法》第九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同时,还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关禁止特定人员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九十七条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我会已对黄林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鉴于其违法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认定黄林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