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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77岁的老人自称将180万养老钱存入银行后不翼而飞,于是她将涉案银行告上了法院,主张被告银行向其支付全额本金及利息,但被告银行对原告的主张完全否认。昨天下午,南京鼓楼法院对该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案件诉讼费、鉴定费共3万余元由原告承担。法院缘何会如此判决呢?核心的一点是经笔迹鉴定表明,取款凭证上的签名与原告儿媳的笔迹一致。
180万款项被取走状告银行
陈梅芳老人是南京人,丈夫早些年去世,连同丈夫留下的遗产在内,老人实际控制着一笔可观的养老钱,总共有180万。2004年2月28日,陈梅芳老人在儿子周凯及儿媳张蕾的陪同下,来到位于中山北路的某银行城北支行营业部,用自己的身份证开设了账号,并于当天存入180万元。陈梅芳老人不识字,存款手续均由周凯代为签字办理。
2010年5月,老人到银行取款,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你的180万元本金加利息早已被支取……”听罢此言,老人差点瘫倒在地。
之后老人在家人的陪同下,多次与银行协商未果。为讨回自己的巨款,老人于2010年10月9日将该银行城北支行告上南京鼓楼法院。
银行说存款是核对身份证后支取的
针对陈梅芳的诉讼,该银行城北支行称,2005年7月1日,银行在陈梅芳出示了身份证原件、理财金账户卡,并输入正确的密码后,将180万元存款及相应利息支付给了陈梅芳,相应的取款凭证上也有陈梅芳的名字,凭证上的名字由张蕾代签。
审理中,法院查明陈梅芳系不识字的文盲。陈梅芳称,她办理开户及存款业务时,所有的“陈梅芳”均由儿子周凯代签,此次存款亦只有其本人及周凯、张蕾知道,该银行城北支行提供的上述证据中“陈梅芳”三字是否为周凯所签不能确认。而且陈梅芳及张蕾均称2005年7月1日未到某银行城北支行支取存款本息,个人业务凭证(取款)等证据上的名字亦非两人亲笔所签。
庭审由此陷入僵局,某银行城北支行就上述个人业务凭证(取款)上的“陈梅芳”名字是否由张蕾所签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
2011年3月29日,经原被告双方摇号选定的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检材中客户签名处“陈梅芳”字迹的书写习惯特征与其中一份样本中张蕾字迹的书写习惯特征相符合,二者是同一人所写。
昨天下午,鼓楼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鉴定意见书认定2005年7月1日张蕾支取了涉案的180万元的存款本息。由于陈梅芳在鉴定前明确表示,如果最终的鉴定结果确定四份取款凭证上陈梅芳的签字是张蕾所签,陈梅芳视为委托张蕾取款。故张蕾支取涉案180万元存款本息的行为应认定为代表陈梅芳支取,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陈梅芳承担。综上,法院驳回陈梅芳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共30200元、均由原告陈梅芳承担。(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古轩 罗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