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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7日 11: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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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周芬棉

  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市场参与各方主体的利益与二级市场股价紧密相连,大股东、管理层等股价敏感信息知情人员利用信息优势地位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动机也大大增强。为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证监会自今日起就《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据了解,此次规定的核心内容是,每家上市公司均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所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7类人员: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所谓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依据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不仅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还要经常对此登记进行更新,由公司董事长作为第一负责人,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则应当积极配合。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每一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被记录在案,记录还应当包括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但是,对于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依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如果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或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故意隐瞒和重大遗漏;或拒不配合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证监会将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早在2008年,该登记制度就已开始在深圳、福建、上海等省市开始试行,之后,广东、江西、广西、河南、新疆等地先后主动在各自辖区内推行登记制度。

  法律界人士认为,建立知情人登记制度,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家属列入其中,而最为关键的是要严格执法。

  本报北京6月16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