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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7月起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单位缴存不超20%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7日 20:5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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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天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11年7月1日起进行调整。

  缴存基数有无最高限额?

  缴存基数不得超过15780元

  根据调整方案,职工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0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201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5780元,即2010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156元的五倍。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怎么办?

  以最低工资标准为缴存基数

  若职工2010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010年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其中,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周至县、户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30元/月,蓝田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凡2010年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数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怎么算?

  各不低于缴存基数的5%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不超过12%;有条件的单位,单位缴存比例不超过20%。据介绍,职工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2010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之和。两项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

  特别提醒

  单位未调整缴存基数职工可投诉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单位应为职工调整缴存基数而未调整的,职工有权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另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记者王昭玮)